七部门合力推动精神专科升级
《意见》提出,每个省会城市、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常住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意见》鼓励加强精神专科医院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精神医学中心、国家精神区域医疗中心和精神心理疾病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
《意见》指出,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意见》提出,探索将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网格统一管理,并依托现有资源加强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逐步形成国家—省—地市三级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意见》强调,稳定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加强医学生精神医学相关知识与能力的培养。探索建立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的衔接机制,加强心理救援队伍建设。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
《意见》明确,将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纳入公立医院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统筹要求,统筹完善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将精神类、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按照服务产出、劳务投入等整合归并相关价格项目,并完善按床日定价政策。在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重点调整包括精神、心理治疗在内的技术劳务项目价格。(首席记者姚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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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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