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假医生”养生馆治病一审获刑十年
声称在中医诊疗方面有很深造诣,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一家无证养生馆坐诊看病,最终导致一名患有红斑狼疮(注:皮肤病的一种)的女患者不治身亡。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7月12日,杨某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李村开设了一家“东方中医养身馆”。
在征得养生馆负责人杨某许可后,湖北天门籍人饶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到养生馆内坐诊,以中医诊疗方式为他人看病治疗。
2012年7月中旬,经杨某介绍,33岁的患者程某(女)到“东方中医养生馆”就其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找饶某治疗。
检方,饶某明知程某患的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注:红斑狼疮各类型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类型,可能致命),仍与程某签订《医患治疗协议》,对其采取中医手段治疗;在后续治疗期间,饶某要求程某逐步停止其正在服用缓解病情的降血压等药物和透析治疗,改为服用其配置的中药。
在配合治疗一段时间后,程某身体出现不适症状。2012年8月29日,程某身体状况极度恶化,出现腹泻、、心慌、咳嗽等症状,被家人送至武汉武钢总医院抢救,后于次日死亡。
经武汉同济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是由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致慢性肾衰竭,最终因以肝、肾功能不全为主的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程某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病,主要以透析为维持病情手段,饶某要求程某停用降血压等缓解病情的药物,停止透析,是直接导致程某因肾功能衰竭身亡的主因。
检方在调查中发现,在“东方中医养生馆”的宣传材料中,饶某被描述为一位医术精湛的“大师”:任职国际民间中医药精华学会副会长等职务,中医药血液病治疗世家饶氏第十代传人,并擅长运用中医四诊辩证,结合针灸、按摩、艾灸、中草药等,尤其在红斑狼疮等方面疗效有口皆碑。
检方透露,事实上,饶某一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先后3次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2006年9月25日,饶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鼓楼坡巷开展诊疗活动,被钟祥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5000元。
但2007年11月19日,相同情况下、在同一地点,饶某依然开展诊疗活动,再次被钟祥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5000元。
2010年6月25日,饶某改变地点,到郢中镇兰台开展诊疗活动,后又被钟祥市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罚款10000元。
针对饶某在武汉“东方中医养生馆”的非法行医行为,2012年9月28日,武汉市卫生局决定予以,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事实。
死者程某的父母,2001年7月,女儿得了皮肤病,后确诊为红斑狼疮,靠药物维持,并开始在医院一个星期两次透析;在到饶某处治疗时,将情况告诉了饶某,饶自称有专治红斑狼疮的祖传秘方,可以治疗。
据饶某妻子,2012年7月12日,程某随家人到养生馆找饶某;对程某进行体检、把脉后,饶某拿出了中草药治疗21天的诊治方案;按照饶某的医嘱,她亲手熬制“高级药物”55瓶给患者程某服用,并嘱咐程某不要再在医院做西医治疗。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明确,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饶某对程某的诊疗活动存在,其与程某的死亡后果间存在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系数值60%-90%),加之饶某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证, 其非法行医罪成立。
2013年4月19日,饶某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其被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今年4月初,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饶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 标签:中医养生馆需要什么证
- 编辑:李娜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