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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添加药品的性保健品获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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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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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7月26日讯(通讯员 汪云 记者 万凌云)7月25日,镇江京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因销售添加药品的性保健品,受到法律制裁。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郭某在镇江市区东吴上自己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向被害人陈某出售了两盒性保健品。陈某回家后发现该保健品外包装粗糙,且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均不详,于是对保健品的质量产生怀疑随即报警。

  2017年9月,被告人郭某被机关抓获。抓获现场,侦查人员还在郭某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查获多个品牌的性保健品。根据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人陈某购买的两盒性保健品,以及机关在郭某店内搜出的其他保健品中,都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被告人郭某多次强调表示,自己对于所销售的保健品是否添加药物并不知情。郭某声称,这些保健品都是一名男子以上门送货方式送到店里来的,但对于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保健品的相关合格证明等等,郭某却都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食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对于郭某辩解自己销售时并不知情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庭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告人郭某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机关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

  结合此案,主审提醒:保健品属于食品,对于食品国家是药物进行添加,如果添加了就构成有毒有害食品。并且,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以免买到假保健品,损害身体健康。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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