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性爱行为  性虐待

违规改动注册申请文件 中金、交控科技被证监会发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7-0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7月4日,证监会公布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科创板企业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控科技”)及其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为两者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交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交控科技刚刚于7月5日凌晨获证监会同意科创板注册。

  这是中金公司在交控科技的项目中第二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前在上交所审核问询阶段,因违规改动交控科技科创板申报招股书、审核问询函等相关文件,中金公司两名保荐代表人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同时被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金公司因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再次被采取措施

  据证监会公布,证监会发现中金公司在保荐交控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表示,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证监会责令中金公司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另外,交控科技也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交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决定对交控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现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情形的,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年内不接受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3个月到1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而发行人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7月5日凌晨证监会发布消息,同意交控科技科创板注册,也就是说,交控科技科创板上市路暂时未受到此事影响。

  不过,交控科技在注册阶段用时较长,为较早过会的第四批过会企业,于6月17日经上市委审议通过,6月19日提交注册,拿到注册结果用时16天。

  此前曾违规改动问询函,注册稿再次改动

  此前,在交控科技的审核问询环节,也曾发生过保荐代表人擅自改动招股书的行为。5月21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同时发布消息,中金公司两名保荐代表人违规改动科创板申报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函等注册申请相关文件,上交所对两名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同时,证监会对两名保荐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交所当时还对中金公司另行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督促其在科创板相关发行上市申请项目中,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和保荐代表人监督管理。

  据上交所通报,万久清、莫鹏两名保荐代表人在交控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担任具体负责人。4月28日,在向上交所报送的首轮问询回复及同步报送的更新版招股说明书中,万久清、莫鹏擅自多处修改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经营数据、业务与技术、管理层分析等信息披露数据和内容,并由此同步多处修改了上交所问询问题中引述的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上述修改,未按上交所要求采用楷体加粗格式标明并向上交所报告,也未按照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报送公司内核部门审核把关。

  新京报记者对比交控科技的首轮问询回复及其招股书申报稿、上会稿、注册稿发现,首轮问询回复对招股书申报稿的业务方面内容进行了多处修改,而招股书上会稿、注册稿又与首轮问询回复有多处不同。其中部分数据改动较大。

  例如,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2017年交控科技按中标线路计算的市场份额为23.33%,问询回复中修正为24.14%,招股书上会稿和注册稿中为24.13%。

  核心技术贡献收入的计算口径也多次更改。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包括信号系统总承包业务中的核心技术贡献的收入、维保业务收入和零星销售业务收入,2016-2018年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8.24%、48.73%和44.32%。首轮问询回复称“经慎重考虑,发行人明确了核心技术贡献收入范围仅为信号系统总承包业务中的核心技术贡献收入”,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改为45.09%、44.76%、38.85%。

  不过,在招股书上会稿和注册稿中,核心技术贡献收入计算口径再次被修改为“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即为信号系统总承包业务收入”,核心技术贡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变为96.85%、96.03%、94.52%。

  另外,首轮问询函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和占比、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和占比、分包商采购模式金额和占比均进行了修稿,不过,招股书上会稿和注册稿未再次进行修改。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