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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东裕投资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被河北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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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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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7月4日讯 河北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0,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拟在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30日内处置部分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在沧州大化拥有的权益降低至30%或以下”。2019年3月12日,沧州大化披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称收购人将原方案“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变更为“在标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对“减持或履行要约义务的起算日”认定前后披露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你公司通过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30,以下简称沧州大化)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拟在本次交易协议生效后30日内处置部分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其在沧州大化拥有的权益降低至30%或以下”。2019年3月12日,沧州大化披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回复,称收购人将原方案“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变更为“在标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30日内完成减持或发出全面要约”。你公司对“减持或履行要约义务的起算日”认定前后披露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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