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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性奴嫌犯曾猥亵多人 与女子玩SM自称是癖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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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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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性奴嫌犯曾猥亵多人,据了解嫌疑人陈某之前租住的家中常有打扮艳丽的女子出入,并指陈某在此招揽女性玩SM (),其多次猥亵多人,甚至操控一些女子前往外地赚钱,是一个不择不扣的性者。

  今年6月深圳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有人有、非法、强制猥亵妇女等嫌疑,警方经过调查,破获了2?28坂田性侵案,该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龙岗区检察院正式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四项该案件嫌疑人陈某。据介绍该案还有“前传”,在今年2月28日之前,陈某曾猥亵过多人,他曾自己花钱跟多名女子玩SM(统指与施虐、相关的意识与行为)、发生性关系,并强调这只是他的一种癖好,只要对方自愿就不构成猥亵。构不构成猥亵不是陈某说了算的,这是要通过法律去认定的,应该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女罪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手段使妇女不能,或者对妇女采取,即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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