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紧完善配套制度 推进中药注册分类新规实施
2020年9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简称《注册分类要求》)。《注册分类要求》亮点纷呈,为中医药产业和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推动中药注册分类新规顺利落地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诸多配套制度。
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规定
《注册分类要求》开篇指出,中药是指在我国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并将中药分为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同名同方药四类。对于已上市的中药,上述分类方法并无异议。但是如果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的定义和《注册分类要求》对中药的定义相结合重新理解“中药”,上述四种中药类型并不能完全覆盖现有的所有中药类型。
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中药处方制剂。该类中药制剂亦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制剂。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属于中药的一种重要类型。目前,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工作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该办法相关规定未充分考虑中药的特殊性。2018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虽然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未涉及中药制剂的注册问题。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助力中药新药研发。
加快中药相关数据库建设整合
按照《注册分类要求》相关规定,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两大类。其中,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与国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申请注册时,比对新药与国家发布的有关古代经典名方目录是否一致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古代经典名方数据库建设。
古代经典名方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据悉,200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组织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工作,相关研究成果正式写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断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体系建设力度,成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推进全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调查工作,启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和名录数据库建设工作,目前已入库宋元之前方剂类古籍内容四万余首方剂。
下一阶段,笔者建议,将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建设与相关数据库建设工作相整合,以更好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助力中药注册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同时,此项工作的开展可以借鉴印度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的经验。
加强研究保护传统炮制工艺
中药质量安全与其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密切相关。其中,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是关涉中药临床疗效的关键一环。
《注册分类要求》明确,将改变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从而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情形纳入新药申报。中药的生产工艺不仅是制备工艺,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对药物的吸收、利用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姜制可以降低半夏的毒性,盐制可引药下行入肾,醋制可引药入肝,九蒸九晒可以减少药物的毒性等。《中医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基于此,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和中药研发主体应加强对中药传统炮制工艺的保护和研究,必要时通过影视资料、数据库等手段加以记录和保护。这不仅可以为中药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提供参考,也有利于加强对传统技艺的保护。
做好与专利保护制度的衔接
依据《注册分类要求》,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是申请注册时需提供的产品信息相关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属清晰无纠纷是新药得以上市销售的关键保障。随着中药分类的不断细化,每个专利保护的范围会更加精准,同名同方药与仿制药的区分也加大了专利权属状态的审查难度。这都对中药注册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提出了新要求。仅要求申请人承诺、声明等单一的自我规制方式不足以规避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除应主动说明涉及的相关专利及其权属状态外,还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专利权存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其间不停止药品技术审评。对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超过一定期限未取得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药品监管部门可批准上市。
中药注册分类新规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中药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良性发展,对加快中药新药研发、提升中药可及性具有积极意义。但中药注册制度不是孤立的,国家相关部门应加紧完善院内中药制剂注册相关规定,加快古代经典名方数据库建设,加强传统炮制工艺的保护与研究,做好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用法规制度引领中医药事业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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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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