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养老驿站以办卡名义向老人收高额会费
运营主体应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管理办法》就驿站运营主体、驿站责任片区、驿站负面清单、驿站运营管理、驿站安全管理、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等方面作出规定。《管理办法》提出,驿站的运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属地养老照料中心的法人优先;连锁运营养老服务机构5家以上,连锁运营机构中具有三星级及以上的机构法人优先;近一年内没有失信信息记录,未出现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情形。
发布“十严禁”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管理办法》建立了驿站运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共有10条,其中包括严禁驿站运营方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严禁驿站运营方擅自改变设施用途;严禁驿站运营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严禁驿站运营方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严禁驿站运营方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严禁驿站运营方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管理办法》还提出,严禁驿站运营方开展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开展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驿站运营方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严禁驿站运营方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严禁驿站运营方从事与为老服务无关的行为。
出现特别严重失信的将被撤销运营资格
出现违规情况如何处置?《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说明。驿站运营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一年: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服务对象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服务定价明显高于市场参考价格的;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星级评定或绩效考核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驿站运营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运营商退出运营或撤销服务商运营资格: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经督促整改消防安全仍未达标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上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文/本报记者 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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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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