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被解雇并不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两起案件都是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陈翔未按实际情况如实汇报回沪日期及隔离情况,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朱岸则被自己工作的驻点医院医生和护士投诉。这两名涉案当事人被自己工作的公司解雇后,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均未获得支持,且在一审中败诉。上诉后法院终审维持两案原判,认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两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2月18日《工人日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涉及企业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明显增多。在这些劳动纠纷中,虽有部分系企业以疫情防控为幌子非法解聘员工引起,但也有极少数是员工无视疫情防控要求所致。去年4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与该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番上海的法院对企业解聘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员工的做法依法予以支持,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既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又关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不只是谁输谁赢的问题。尤其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兹事体大。也正因此,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作出了最为严格的限制。只有员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企业才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种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兼顾了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视防疫要求任性而行,必然会让企业的利益受损。依法准许企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契合法理逻辑的理性选择。
平心而论,少数企业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而为此付出被“炒鱿鱼”的沉重代价,其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是,考虑到少数员工的错误做法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损失,并造成一定的社会风险,员工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冤。上海的两名员工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被供职的企业解聘,纯属个人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个体理应遵守防疫规则,承担起阻击疫情的社会责任。企业员工无视防疫要求我行我素,不仅给其他同事带来感染病毒的风险,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更是加大了整个社会疫情防控的难度,直接干扰了防疫大局。企业根据权责对等的公平原则,依法对无视疫情防控要求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法者,治之端也”。对无视防疫要求的企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打赢疫情阻击战,也有利于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得到依法解决。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和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凝聚起万众一心阻击疫情的磅礴动力,从而为真正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胜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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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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