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防疫管理是责任更是义务
据报道,一名自称是小区开发商的男子在进入四川成都某小区时未出示健康码,遭到物业保安的阻拦。拒绝出示健康码的男子怒斥保安:“我是你领导,我要开除你。”此举引起了周围群众不满,指责该男子不讲道理。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行为。
上述新闻中,为了配合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加强小区等场所的管理,要求进入人员出示健康码、量体温等,这不是多此一举,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切断疫情传播途径,维护小区居民的健康安全,每一个人都要遵照执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认为自己身份特殊不服从管理,还对管理人员进行威胁,已经不是个人修养问题,而是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的行为。
疫情暴发以来,媒体曝光了不少此类不服从防控管理的相关案例,有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对抗、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甚至强行冲卡;有的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有的隐瞒行踪不如实报告或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等,这些行为不仅妨碍了疫情防控大局,而且有的已经构成违法犯罪,必须予以严惩。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另外,刑法中也有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疫情期间任何威胁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都应受到严惩,确保政令畅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抗疫大局,这样才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和高效运行。同时,作为公民也必须知法守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以实际行动服务防控大局,这既是公民责任,更是法律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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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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