蹦床馆安全事故高发 维权为何这么难
看到“女研究生蹦床馆内摔成完全性截瘫”事件登上热搜,山东济南网友王璐很后悔没有把自己的类似经历早一点曝光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
近年来,室内蹦床馆安全事故高发,但由于监管缺失,司法诉讼时间长、成本高,消费者一旦受伤,想要成功维权并不容易。
刘安君去年5月和同学去武汉某蹦床馆游玩,在体验“彩虹滑道”项目时摔伤,造成肩关节脱臼。多次前往蹦床馆协商后,她们才通过前台店员,要到了店长微信。最后她和蹦床馆签了合同,答应不再纠缠此事,对方才同意赔付她首诊费用的一半,而且不承担后续治疗的一切费用。
刘安君坦言,自己也不知道蹦床馆究竟由什么部门监管,更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部门进行维权。“我给消协打过两次电话,虽然工作人员都提供了积极的协商办法,但他们称蹦床馆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
国务院安委办曾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当前游乐场所的安全形势和特点,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安全监管。
但记者先后拨通了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电话,工作人员均回应说,室内蹦床馆不属于其监管范围。
一名从事蹦床馆设计安装的人员透露,开设室内蹦床馆,只需要营业执照和上岗人员的健康证明即可,不需要其他审批流程。至于设备安全性的检查,也只是由公司内部人员完成。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体育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开展大众蹦床运动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试行)》,蹦床教学技术指导人员须经过中国蹦床技巧协会的培训,并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但曾兼职做过蹦床馆安全员的韩扬表示:“很多蹦床馆里的正式员工都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更不用说招聘的业余兼职人员了。”
韩扬介绍,在进入场馆之前,消费者一般都会被要求签署蹦床馆提供的免责协议书。消费者一旦受伤,事后追责时,场馆运营方就会把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当作拒赔依据。
在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英看来,类似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一律无效。“简单来说,场馆负有对消费者的安保义务。即便双方签订了免责协议,但如果因场所未尽到安保义务而导致顾客受伤的,场馆仍要承担责任。”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多起消费者因在蹦床主题公园娱乐时受伤,与经营方产生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多起判决均认为,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道蹦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未谨慎对待,自身具有明显、重大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蹦床设施的经营方并不能免责,其需承担责任的比例,取决于其是否尽到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
2019年1月,王璐在济南某蹦床馆内,体验从高台背朝海绵池往下跳的项目时摔伤,经医生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据王璐描述,场馆方的安全措施并不到位,当时高台附近没有任何警告标志,场馆方也未提前告知注意事项,王璐受伤后,安全员也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蹦床馆老板得知情况后,仅把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作为王璐医药费的补偿。但王璐认为,蹦床馆应全额赔偿自己在生病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处蹦床馆方承担80%的主要责任,蹦床馆老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年半过去了,王璐依然没有拿到任何赔偿。
(据受访者要求,文中“王璐”“刘安君”“ 韩扬”均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谢洋 实习生 李佳乐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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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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