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问题口罩”绝不手软
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作为重要的防护物资一度售罄。在需求推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瞄准了“商机”,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生产、销售“问题口罩”,大肆牟取暴利。
近日,多地警方接连侦破多起“伪劣口罩”“三无口罩”案件。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口罩质量关乎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产销“问题口罩”涉嫌五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和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要按照刑法规定对产销“问题口罩”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五批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批就有浙江义乌邵某、毛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当前,口罩是自我防护的第一道防线。“问题口罩”增加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难度,导致群众的生命与健康权面临风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绝不能手软。
群众在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并索取、保留票据,同时要仔细查看外包装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谨防“三无”产品。遇到“问题口罩”时,一定要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共筑抗疫第一道防线,切实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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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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