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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轮流抚养”协议 给5岁小丫留住美好童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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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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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对独生子女的抚养争议,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部分当事人甚至为争养子女闹得你死我活,也让离婚案在裁判时左右为难。长期从事离婚案件审判的秦淮区法院家事审判庭昨日公布一起“轮流抚养”典型案例,提醒离婚夫妻“一起为了孩子”,处理抚养权纠纷。

  王珊和吴军2008年相亲认识,婚后甜蜜幸福。唯一遗憾的是,两人迟迟没有孩子。

  直至2011年秋,夫妻俩通过技术干预的手段拥有了一个宝宝。女儿出生后,却迎来了不断的家庭矛盾。终于有一天,王珊忍无可忍搬回娘家居住,夫妻俩开始了分居生活。3个月不到,两人开始坐下来谈离婚的细节。

  开庭时,旁听席上坐得满满当当。原、被告席上除了离婚当事人,还有律师和双方的家长。

  法庭上,王珊说:“我们还是很的,本来完全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就是因为孩子跟谁生活这个问题完全无法协商,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秦淮区法院离婚。希望秦淮区法院依法作出一个裁判。”

  针对婚生女的抚养权问题,她说,她很爱自己的孩子,35岁生下女儿所经历的身体和上的痛苦,是没有经历也无法体会的。听医生说,凭她的身体条件以后都不太可能生育孩子了。所以,她不能失去这唯一的孩子。另外,自己是公司中层,收入不菲,有房有车,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希望法院判归她抚养。

  而吴军也表示一定要抚养孩子:自己是研究生毕业,工程师,凭学历、能力抚养孩子都没有问题。自己的母亲是退休的小学校长,教育经验丰富,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很依恋奶奶,孩子离不开奶奶,奶奶也离不开孩子。

  庭审中,发现,这对离婚夫妻的经济条件、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相当,抚养意愿和对孩子的情感都非常真挚强烈,双方的父母也都身体健康,有能力协助照顾;如果离婚后,还能将这些有利条件叠加,这对孩子的成长教育是最有利的。

  表示,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是不幸的;但离婚后的父母不惜代价,只为了最大程度地给予她爱,孩子又是万幸的。在这一点上,法庭和当事人达成了根本上的共识。另外,他们离婚后也都各有住房,同住南京,相距不远,两处抚养十分便利,孩子不存在适应方面的障碍。

  此时,想到了“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协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如判决归一方抚养给自己造成的巨大诉讼风险,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签署调解协议。

  轮流抚养协议具体内容包括:轮流周期(按学期轮流)、方式、抚养费用(生活费自负、医疗费和学费平摊)、择校方法、特殊情况下的弹性操作方案等。

  此外,双方还特别约定了“孩子利益最大化、双方协商的原则”,以期基于本案父母和孩子的具体情况,尽最大可能地预见问题、避免纠纷。

  秦淮区法院家事审判庭王冬青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抚养权争议常规判决一般是:婚生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依法享有定期权。但就此造成的个案问题也不少,争养或拒养孩子的极端情形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下,轮流抚养方式应运而生。根据最高于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明确: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儿童时期是性格成长的关键期,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但对有子女的夫妻双方来说,不能不考虑到对于孩子的影响。轮流抚养是解决抚养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却不是目的,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永远都是主要影响因素。希望离婚父母能够对待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永远都是双方共同拥有的,即使离婚了,父母仍然有义务共心协力为他们遮风挡雨,撑起一片爱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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