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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情感之言

  本系列选取了民法典编纂中老百姓关心的八个民生热点问题,内容涉及业主权利、居住权、委托人跳单违约、合同的保证方式、信用评价异议、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侵权等,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这些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解读并特别说明需要注意的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以期帮助读者快速、直接把握民法典相对于之前法律制度修改和创新的核心问题,为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夫妻情感之言

  本系列选取了民法典编纂中老百姓关心的八个民生热点问题,内容涉及业主权利、居住权、委托人跳单违约、合同的保证方式、信用评价异议、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侵权等,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这些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解读并特别说明需要注意的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以期帮助读者快速、直接把握民法典相对于之前法律制度修改和创新的核心问题,为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解上不存在争议。

  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因其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应当归一方专有。但因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是财产权益,该财产收益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属于夫妻一方劳动所得,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了规定,即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明确可以取得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而是在离婚后取得,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如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和赠与,另一方能否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遗产,或者以本人名义要求接受赠与?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我们认为,继承人和受赠人有权放弃继承和接受赠与,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赠与财产的,事实上尚未取得继承财产和受赠财产,并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一方放弃的遗产和赠与财产。

  本条第1款第5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实践中比较难以判断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范围,再根据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孳息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来判断哪些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既包括该财产所生孳息和投资经营收益,也包括该财产本身在价格上的提升。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可分为自然增值、孳息、投资生产经营收益三种。

  自然增值是指财产因所有权人以外的变化因素而发生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权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例如,婚前购买的房产随市场行情涨价,婚前收藏的古玩字画价值增长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因财产所有权人对增值部分并未付出努力,更无需夫妻另一方提供帮助或者协助,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动物的产物、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树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包括利息、租金等。我们认为,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主要看夫妻一方对孳息的产生是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即是否付出努力,是否需要配偶方的协助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如母牛所生的小牛,果树结的果子,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作出相应贡献,就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所获收益,该天然孳息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体力脑力劳动,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夫妻情感之言,包括维护、修缮等,或者即使主要由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另一方也会以多承担其他家庭事务等行为来进行协助,故所取得的租金可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个人房产在婚后出租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打理,更不需要另一方协助夫妻情感之言,如购买公寓后长期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则租金仍为房屋所有权人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属于本金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并不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努力,因此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投资所得,而投资需要付出相应的体力脑力,可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所得,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生产经营收益是指从事资本运作、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而产生的收益,包括资本性收入和劳动所得。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者企业,虽然公司股权、企业份额等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因投资经营收益的获得往往存在配偶方的协力或者贡献,若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论该出资是全款还是首付款,抑或是部分首付款,出资部分对应的价值均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则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第2款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效力,但该否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摘自《民法典重点修改及新条文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为阅读方便,本文推送时删减了部分内容以及脚注。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本书旨在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相对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实质修改的条文以及创新性条文进行专业实用的阐释,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重点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如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度和有针对性的解读,以帮助读者快速、精准把握民法典修改的核心问题。本书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组织编写;参编人员主要是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民商事审判法官,也有其他从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本书内容权威、解读精辟,以条文为单元夫妻情感之言,选取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重大修改和具创新性的规定进行重点解读,完全承袭旧法或者仅出于立法严谨和统一考虑的文字修改不纳入解读范围。本书共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编,选取了《民法典》1260个条文中的300余个条文进行详细解读,体例清晰、重点突出,以期为民法典出台后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江必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丛书、《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建议〉之法治研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法治精神研读》、《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务》、《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5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300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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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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