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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律师说法‖《民法典》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第一千零二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这是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包括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生命权不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典型的“相约自杀”、安乐死)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这是关于自然人身体权的规定。包括身体完整、行动自由。不得利用身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典型的代孕)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这是关于自然人健康权的规定,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典型安全保持义务)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是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规定,特定组织及其人员的救治义务,如警察、医生;先行为人导致的救助义务,如承运人、家庭成员间、安全保障义务人)

  第一千零六条【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是关于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规定,第一款自主决定原则、 无偿性,接受一方可以适当补偿:第二款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款推定真实。死亡的标准为被诊断为脑死亡。)

  第一千零八条【人体临床试验】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这是关于人体临床试验的规定,发展医学科学技术造福人类,临床试验是必须的,涉及人格保护,必须从严规范,保护试受着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条规定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试受着的知情者)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这是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包括医学发展存在的负面影响,可能存在超越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例如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这是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核心定义是性,要求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得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包括具有性暗示的评论、要求性方面的恩惠与好处,含有攻击性内容的图像,以及拒绝性合作而受到的歧视或者不利影响等: 1、 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2、不受欢迎。)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身的规定,包括“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和非法搜身。)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规定,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姓名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冒用、假冒)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这是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的规定,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确定和代表自身区别他人的符号和标记所有权的权利。必须有表彰自身并和他人交易主体相区别。典型为企业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 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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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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