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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理常识保健品的类别女性保健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女性生理常识保健品的类别女性保健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女性保健产品,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女性保健产品、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女性保健产品、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女性保健产品、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保健品的类别、没有可操作性的女性生理常识,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女性生理常识保健品的类别。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保健品的类别女性保健产品,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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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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