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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发生骂战,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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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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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变脸软件

近日有关于苹果变脸软件的话题受到了许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苹果变脸软件问题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苹果变脸软件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收集并整理的一些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的与苹果变脸软件问题相关的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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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微信群里发生过争执的情形吗?群主都是怎么处理的呢?

微信群为群成员之间的集体交流提供了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微信群所引发的侵权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最近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两宗判决向社会昭示了一个道理——如果微信群里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

据悉,两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骂人所引发。

一宗是微信群主对群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承担责任。

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

那么就有人问了:

❶群主不可能时刻关注着群里的言论和动态,一旦群内发生了谩骂,群主一时不作为便要担责岂不是很冤?

❷微信群没有“禁言”功能,群主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❸微信群主“不作为”到何种程度才需要承担责任?

❹群主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得先了解第一宗典型案例的详情。

原来,广州一家物业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其中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向担任群主的李某私聊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其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都无所作为。

最终,法院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同时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至于群主,虽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但并非直接侵权人,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且因赔礼道歉责任具有人身属性且不可替代,不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群主被要求履行管理责任也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十)项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群主组建群聊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李某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对微信群负有管理职责。

再者,李某所建的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此外,李某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 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故李某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通过这宗案例可知,虽说群主没有“禁言”的管理权限,但群主还可以行使言语劝阻、发表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这几种管理方法。

也就是说,若群里成员发表了侵权言论,群主可以使用“通知——移除规则”,即群主在了解察觉或经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人进行劝阻警示,若劝阻无效则可以将侵权人踢出群聊,或者直接解散群聊,防止侵权的损害扩大,这才是群主履行管理责任的恰当方式。

至于群主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为何?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办案法官李朋表示:

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案例一中,对侵权人长期在群里发布不法言论,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但群主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但在案例二中,群主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微信群早已立法,规范管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言论都要负法律责任,群主更不能疏于对群的管理,谁建群谁负责。把这篇文章转发给群主们看看吧!

(编辑/崔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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