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烟“从严” 专家:还要看《广告法》“脸色”

  • 来源:互联网
  • |
  • 2015-04-04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近一段时间,关于控烟的两条新闻引起社会的关注。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舆论普遍认为,送审稿一旦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成为国家层面最严控烟条例;11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几经易稿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自明年6月1日起,北京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对于这些控烟的利好消息,业内专家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送审稿给中国控烟“补课”

  被称作“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送审稿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起草。起草专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王青斌教授说:“严,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送审稿第10条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11条则规定,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也全面禁烟。

  送审稿对烟草广告实行零容忍。第25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这也是迄今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接近的表述。

  第20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1/2。

  “禁烟场所、烟草广告以及图形警示,是控烟中最为关键的3个环节,送审稿在这3方面作出了最为‘严苛’,也是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为贴近的规定。”王青斌说。

  王青斌介绍,我国早已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承诺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目前,已有100多个签约国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签约国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我国目前仍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因此,送审稿实际上是一次集中‘补课’。”

  北京《条例》最终“从严”

  相比送审稿在控烟措施上的“一步到位”,《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稿自出台后,便备受质疑。在北京市政府提交市人大法制办的草案稿中,室外排队等候队伍被列入禁烟场所,这就意味着在公交车站候车时也不能吸烟,由此获得舆论一片赞誉。

  但随后的草案修改稿,将原稿中“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改为“公共场所、共用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具备独立通风系统条件的,可以设置可吸烟客房;机场的隔离候机区域可以设置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吸烟室”等。一时间,舆论哗然,尤其是“共用工作场所”的提出,被认为是为特权设置的保护伞。

  表决稿不仅将此前的“共用工作场所”取消,同时取消了宾馆和机场吸烟区,并将学校周边禁售烟草的范围由200米缩短至100米。“这是非常大的进步。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控烟政策将对其他地区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吴宜群说,“虽然过程坎坷,但还是要为北京控烟条例的表决稿点赞。”

  还要看《广告法》的“脸色”

  送审稿和《条例》一经出台,舆论交口称赞,甚至有人乐观地认为中国控烟“拐点”将至。但在王青斌看来,控烟尚存隐忧。

  主要的隐忧,就是正在修订的《广告法》。王青斌介绍,我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中,法律是最高级,其次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再次是地方行政法规。下位法要遵从上位法,而《广告法》、送审稿以及《条例》的法律效力排序,决定了送审稿和《条例》都要看《广告法》的“脸色”。

  “‘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目前尚未进入全国人大法制办的修订稿。”王青斌说,“所以现在决不能放松,必须借势推动广告法作出相关修改。”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