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学者共商转基因与食品安全治理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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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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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7日,由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亚太食品安全治理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探讨推动亚太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会议主题为“转基因与食品安全治理”,旨在对转基因、亚太食品安全治理等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国内规制和区域协助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出席本次圆桌会议的有来自美国哈佛大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法学会等主管部门和科研机构的专家。

  国际间合作是保障食品安全重要途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一司毕玉安巡视员指出,《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主要突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则:第一,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原则;第二,严格全程监管制度;第三,建立从生产销售到部门监管以及社会中介结构的全方位责任追究原则;第四,实施社会共治原则。希望参加本次会议的国内外专家对转基因食品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指出,国际间的合作是未来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加强亚太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不仅能增进亚洲各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促进亚太食品安全发展,还将为在全世界范围扩大食品安全的合作提供基础和经验。转基因食品不仅涉及到各国粮食供应,也涉及到粮食生产技术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国政府对于转基因食品不能放任自流,应通过有效监管达到安全食用的目标,并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实现技术创新。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食品安全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个挑战,在转基因的问题上,需要找到一个既符合人权标准、科学标准,也符合国际社会共识的这样一种政策。在转基因问题上,在跨学科的领域里,我们要坚持学术立场,坚持最低限度的社会正义理念,把科技、技术、伦理、文化、法律等要素综合起来,理性、客观地看待转基因食品问题。政府应该审慎地对待转基因的问题,在转基因食品领域中要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哈佛大学医学院大卫·李教授对转基因作物所可能具有的风险进行了生物学上的介绍,并提醒研究者注意对转基因食品的标注问题。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长期的影响,因而也开始尝试推动州议会进行标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虽然在美国国内尚无转基因食物强制标注的联邦法案,但已经有三个州在今年通过了转基因食物强制标注的法案,还有二十个州正在酝酿这样的强制标注法案。

  日本一桥大学副校长高桥滋教授介绍了日本对转基因技术,特别是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规制、标注、以及从确保生物多样性角度出发所构建的法规制的整体进行了概括。指出不管是从安全的角度,还是从消费者选择权的角度,对转基因食品的使用和推广都应慎之又慎。在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上,也同样应当在专业知识、技术发生变化时进行迅速应对。从消费者保护的观点出发应当考虑到为了确保消费者合理及自由选择的权利从而做出必要的制度修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一部主任徐海滨研究员认为,中国将动物的饲料和人的食品进行同等的评价,把毒性、致敏性、营养成分、加工环节全部考虑在内做出一个评价,来确定其安全性。安全评价的具体步骤分为五步,分别是实验研究、中间实验、在地里实验、生产性实验、安全证书。但在安全评价之后,转基因食品要进入市场进入生产消费环节,还需要经过一系列审定程序。

  转基因食品监管的主要模式与改进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副教授认为,监管者的人员构成中,农业技术精英和科学家占了很大的多数,而农民和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监管制定的参与程度不够。从部门之间利益衡量的角度,监管政策的收益是分散在中央政府、种植传统作物的农民和消费者身上的,难以形成利益联盟;而成本的承担者非常具体,利益诉求非常明确,而且组织化相对较强,对政策影响力非常强,很容易形成政策联盟,导致反对或放松监管政策的影响力比较大。刘鹏副教授提出,学者努力的目标应当是,从决策的过程和立法的过程中,让不同的主体在公开的平台上进行博弈探讨,提高监管政策收益主体的集中组织化能力,这样最终制定的政策才能更加公平公开,透明有效。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罗伯特教授主要介绍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实践。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支持转基因食品,也因此在转基因强制标识问题上造成了跟消费者的紧张关系。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规制框架,以科学为基础,假定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除非有其他证明,证明它是有危险或是有风险的。在美国由于联邦制度,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存在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牵扯到第一修正案的问题,美国的宪法当中是否允许某一个州赋予这个州权利,让它能够要求一个企业去进行强制标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乔雄兵副教授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的规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没有专门的国际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没有针对转基因的专门规定,但根据它的第8条第7款,第19条第3款、第4款等规定,各个缔约国应该采取办法,酌情管制和管理涉及到的改性活生物体,它对生物多样性,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进行规制,同时授权要求各个缔约国重新签订一个议定书,达到对这样一个转基因的问题进行规范。对标识,国际社会尽管没有形成共识,但是标识的形式、标识的内容、名称等达成共识。乔雄兵副教授认为现有的规定只是分类标识,存在立法层次太低、规定的内容,对阈值还有致敏性等没有做出规定等问题。他建议扩大分类的范围或采取概括性的表述,只是含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深加工的都要给予标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秦伟教授认为政府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时候要考虑粮食安全、技术创新、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对转基因食品监管现在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就是完全的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第二种模式,就是风险预防;第三个模式,要超越风险预防原则,对科学加以民主化。三种模式的基础上,对于转基因食品引入了国际上流行的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交流框架。我国目前不仅要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还要解决公众和专家的交流和互动的环节,从传统的单向告知,转换成共同参与的过程。公众参与主体、参与形式还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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