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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室内所有公共场所拟全面禁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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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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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我国拟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昨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透露上述信息。

  据介绍,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目前,《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禁烟扩至室内所有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其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

  未设室外吸烟点视为全面禁烟

  根据《条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等一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条例》同时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方式对送审稿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gcskzxy@chinalaw.gov.cn。

  ■ 背景

  控烟法律缺失影响中国形象

  《条例》起草说明介绍,中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起草说明称,我国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003年,中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中国生效。《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中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

  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名词解释】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焦点 1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条例》起草说明称,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为此《条例》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今年8月,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只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但并没有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呼吁,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广告法。

  《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焦点 2

  电视剧等吸烟镜头最高罚三万

  《条例》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焦点 3

  禁止机关人员在公务活动吸烟

  去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送审稿又将带头控烟写入了法规。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送审稿还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把手”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有专家认为,这表明,“禁烟不禁官”的现象将被遏制。

  业内人士建议,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消费”的政策环境下,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全面禁烟,严禁高档香烟消费,对领导干部在办公区域办公时间吸烟予以曝光,让公职人员成为带头控烟主导力量。据新华社

  焦点 4

  禁止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售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本次《条例》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还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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