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婴幼儿假药可从重处罚 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或危重病人等为主要适用对象的假药,责任人将面临从重处罚。最高检昨日发布“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 该《解释》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等情形。
韩耀元指出,《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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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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