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医疗机构可用医保非基本药物
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丹丹)昨天,江苏省卫计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
业内人士解释,很多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使用的药物是非基药,而且要长期服用。基层也能使用非基药后,能解决这部分患者的买药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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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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