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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低收入失能老人可享居家养老补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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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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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刘维林就《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其立法目的是在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解决大多数在家庭养老的老年人在用餐、家政、就医等方面的不便问题和服务需求等实际困难。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

  最高罚款一百万元

  该条例草案是市人大首次主导起草的地方立法。本月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收到意见建议387条,主要集中在社区老年人看病难、医保报销比例低,以及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不全等方面。

  刘维林称,目前本市居家养老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不够、服务项目和设施不全,一些新建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的老年活动设施空间狭小,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等。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自主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户籍低收入失能老年人

  可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长期护理是对失能老年人进行医疗或专业护理来帮助其恢复健康或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健康质量的照护方式,也是居家老年人迫切关心的问题。从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的角度出发,条例草案提出“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关于相关费用,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具有本市户籍且常驻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居家养老的主体是家庭赡养人和抚养人

  刘维林表示,由于本市大多数老人选择居家养老,关于家庭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抚养是法定义务而不是服务,即不是条例草案规定调整的服务范围,不宜再做详细规定。但考虑到目前本市居家养老的普遍实际情况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草案原则规定了“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抚养义务”,从而区分居家养老的主体是家庭赡养人和抚养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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