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治理成果 将纳入干部考评
5月27日,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地分配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将与此挂钩。
根据《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的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对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有“两种标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广州等9个城市)、重庆市将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三大区域是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所以要考核PM2.5,而重庆虽然不在三大区域之内,但由于是直辖市,为此也特别提了和其他三大直辖市一样的考核PM2.5的考核要求。”环保部的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着解释。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则包括十大指标: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2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燃煤小锅炉整治(10分)、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0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8分)、清洁生产(6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5分)。
根据《办法》,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去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项行动为一个“五年计划”,即终期的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保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还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以往的约谈都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现在改为必要时将由国务院领导约谈,可见国务院对治理大气的高度重视,这也说明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环境规划的考核办法。”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着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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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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