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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应成为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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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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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健康保险作为健康服务业的一个重要领域,清晰勾勒出到2020年的发展蓝图,为商业健康保险指明了发展方向。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探索、实践表明,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能够提供丰富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民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能够形成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模式,提高参保人的满意程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在医疗风险控制上的经验和优势,减少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能够减轻政府机构在增设经办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的压力,降低管理成本,让医疗保障制度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

  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施后,保险业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人保健康先后探索形成的“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平谷模式”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实践,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政府、参保群众、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多方共赢的良好格局。体现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

  未来,商业保险机构应紧紧抓住我国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按照《意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提高服务能力,扩宽服务领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在补充(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性业务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承办大病保险;积极开拓医疗、重疾、失能、护理等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和健康管理服务,探索通过资本合作、协议合作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护理、体检、健康管理等机构深度合作,实现健康管理与保险业务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对医疗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加强对疾病风险数据和医疗费用数据的积累和精算评估,实现对医疗风险的全流程、专业化管控,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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