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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夭折 家属告医院未剖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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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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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经自然分娩出生后重度窒息,于出生4天后夭折,家属将平谷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6万余元。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被告平谷某医院没有及时采取剖腹产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医院称,患儿家属没有及时转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崔某、高某是夫妇俩,在法庭上诉称,原告崔某于2012年11月13日到被告平谷某医院分娩,被告处医生建议原告自然分娩,分娩过程中仅有一名助产护士帮助分娩。分娩过程困难,被告处医生采取了抬头吸引术等处置措施,致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虽经抢救,仍因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分娩方式选择不当等致新生儿出生后4天夭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崔某的家属充分沟通后,同意阴道分娩等。该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医疗过错。

  被告医院指出,鉴定报告认定医院的责任比例过高。患儿家属拒绝转院对患儿死亡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因此医方承担的责任过高,请法院酌情予以调整。

  原告方称,平谷某医院在平谷区是医疗水平最高的医院,而当时要求将患儿转到八一儿童医院。“当时的天气不适宜转院,家属对于患儿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医院没有及时采取剖腹产等措施,导致患儿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承担的责任应按90%的比例确定。

  “天气不是不适合转院的正当理由。”医院认为,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等状况时,原告方拒绝将患儿转到专业的医院诊疗,应承担责任。“鉴于我院是郊区医院,医疗水平等有所受限,请将医院的过错定在60%。”

  法官表示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证据确定医院的责任,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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