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机撤还是不撤 工伤“48小时之限”令人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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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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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在经过30个小时抢救之后,尹广安家人在医生建议下,决定撤下呼吸机。而在撤下呼吸机之前,其家人经过了一番痛苦的心理挣扎,因为一旦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则尹广安就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更多的赔偿。

  尹广安家人在决定撤下呼吸机之前所经历的痛苦的心理挣扎,是外人难以真正体会的。而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的,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这种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属逼入是积极抢救,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这二选一难题上。

  应该说,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技术不断提高,抢救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而当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了新的矛盾后,“修法”也许就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要避免出现用工企业恶意逃避责任,根本在于规范用工市场,特别是建筑领域切实为每个工人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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