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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疑丈夫有外遇逼其“卖身”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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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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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口述:婚内协议能否救得了婚姻

  网友A:怀孕期老公出轨 我为孩子抚养权签协议

  我怀孕3个月老公就出轨了,8个月的时候被我抓到,他写了忏悔书保证。虽然我对他很失望很难再面对他相信他,但是我不想我的宝宝一出生就面对父母离异的局面。但又怕若干年后他又犯错,闹起来离婚他要跟我争孩子抚养权(我知道现在离婚,就是孩子2周岁内的一般抚养权归女方)。所以我想签个婚内协议,内容基本如下:

  1、双方将来不论什么原因、谁的错误离婚了,不论男方在经济上是否优于女方,孩子的抚养权监护权始终归女方,男方不可跟女方争。

  2、假如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单方的过错(如:出轨,不工作不养家等),男方的个人财产都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外的借款或者欠款跟女方一律无关。

  网友B:他爱上别人 我用协议挽留他

  在我和老公托尼正准备要一个宝宝时,却在一次常规体检中,我被诊断出患有肿瘤,且化验结果为局部癌变!医生说,我的病属于极易复发的那种,术后5年的生存率仅30-40%。那个时候,托尼始终表现得很乐观,无微不至地关心我,和颜悦色地鼓励我。住院的那段日子,他每天一下班就赶到病房。“患难见真情”,我从心底里感激托尼为我所做的一切。

  病愈以后,我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安心当起全职太太。但是半年后,他却告诉我他有喜欢的人了。 托尼当时就提出了两种“方案”:一是原谅他、给他点时间,他会回来;二是离婚,他可以把房产和存款全都给我!

  掉了无数眼泪以后,我还是决定要挽回这段婚姻。我决定尝试着要一个试管婴儿,托尼高兴地答应了。第二天一早,托尼就陪我去了医院,谁知我们的愿望却遭到了医生的严厉拒绝——培植试管婴儿时所要使用的化学药物很可能会诱发癌细胞的生长,因此,像我这样的病人根本不适合怀孕!

  争论了好久,我与托尼终于定下了这样一个协议:让这段婚姻再持续两年,一来给彼此足够冷静的时间;二来,我还有两年才算度过5年的危险期,我不想让自己孤独地走完人生。我们约定,在这两年中他可以与那个女孩继续交往,但是他必须同时对我好。托尼接受了这个协议,算是莫大的妥协。

延伸阅读:婚内情感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我的丑娘》是这部催人泪下的人伦悲剧,英俊的乡下打工仔王大春与漂亮的城里女孩赵小旭热恋成婚,命运的现实和虚荣心让王大春对恋人隐瞒了家有丑娘的真情。在王大春与赵小旭新婚之夜,小两口约法三章:“1、双方谁都不准有外遇,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2、不准藏私房钱;3、不准欺骗对方。如有一方违反,除离婚外还要赔偿对方100万。”王大春几次想认丑娘,但顾及到他与赵小旭的约法三章,继续隐瞒了家有丑娘的事实。于是,演绎了一幕幕催人泪下的人间悲剧。

  但其实多位律师都认为剧中的这些约法三章,即婚内情感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结理由如下:

  一、夫妻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婚姻法》已将因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情感协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王大春与赵小旭约定“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不准藏私房钱”、“不准欺骗对方”,是婚姻的一种 完美状态,如果真能做到约定内容,人就如同生活在真空中,这在现实社会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三、如果赋予“情感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已变质,变成一种感情与金钱等价交换的商品。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来就是人类正常情感的经历,法律对此不能救济,也不必救济。当法律深深介入感情时,人类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生活。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法律只须保护婚姻,而不必保护两性之间的情感。

  四、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内情感协议出于双方自愿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基于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简单结论。当事人拿到法庭上的协议,很可能是当初喜怒哀乐之下的游戏之作,是一种情绪化的产物。王大春在新婚之夜,为了不让妻子生气,不破坏新婚气氛,违心接受“约法三章”,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差太远。所以,婚内情感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应属于外人难以理清的家务事范畴,当事人对此是否当真姑且不论,但作为公权力的法律不应涉足个人私生活过深,否则对道德的功能大有弱化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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