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色尽失1元抚慰贞操价值何在?
导语:1元钱在现今社会能干什么?坐一次公交车?打一次公用电话?还是施舍给沿街乞讨的流浪者?1元钱就是一个女生惨遭骗色后的精神抚慰金。女性的尊严,女性的贞操居然如此廉价。当一个女性遭受到精神与肉体上的伤害后,需求抚慰居然才获得1元如此廉价的安抚。如今贞操是否还存在呢?
此前,导报曾报道过厦门热门事件“骗色门”闹上法院一事。不过,当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女方说男的骗色,男方则说是自愿的“一夜情关系”。
在这一次的宣判中,法官查明了事实。明确认定是已婚男子刘勇(化名)冒充未婚男,欺骗未婚女子小美(化名)。
据法官查明,26岁的小美自始至终是抱着找结婚对象的目的,而35岁的刘勇则始终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根据刘勇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留下的注册资料,他自称“未婚”、“有房有车”、“月入2万以上”。
因此,法官认为,刘勇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
法官还指出,刘勇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这样具有骗取小美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直接导致小美与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从而造成小美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
全省首创 判决保护“贞操权”
此次厦门法官判决保护公民“贞操权”的创举,在全省尚属首创,这场宣判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确认了 “骗色要赔偿”的方向标,明确认定“骗色”是侵权行为,对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予以谴责,这给那些试图在网上骗色的人敲响了警钟。
法官判决认定,小美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属于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因此,法官认定,刘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此外,贞操利益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益。
所以,判决要求刘勇就其侵犯小美贞操利益的行为,向小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美精神抚慰金1元。
- 标签:
- 编辑:李娜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