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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妾多 四年青春换回3万元的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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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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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时逢三八妇女节,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她本以为同为留学生的他们在成为夫妻后 ,一定会幸福。可惜,这只是她的妄想。他的情妇太多了,而且个个女人他都想要给她名分。在经历四年的感情后,她到法院告他,最后四年的青春换来的只是3万元的赔偿。

 

    知道汪涛不久后将要回国,她们委托律师申请了出入境管理控制,当三方一道坐下来后,汪涛深深地低下了头。

    原来,在去美国后不久,汪涛就认识了同样来自中国的北京姑娘小洁,两人相见恨晚,很快陷入爱河。虽然明知自己已是有妇之夫,但汪涛还是利用国内婚姻登记的空子,在一次回国探亲的时候与小洁在北京登记结婚。事后,小洁留在北京工作,而汪涛就辗转于京、沪和美国之间。而事实上,与汪涛有着深入关系的并不止小洁一人,在江浙一带,汪涛还有着多个“红颜知己”,有的是工作学习中认识的,有的是网上认识的,汪涛甚至还考虑着再给其中一人“适当的名份”。

    汪涛陈述到最后,白蕊已经心平气和地像是在听别人的故事。她转身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的一切事宜。因为汪涛与白蕊的结婚登记最早,因此他与小洁的那段 “婚姻”就是无效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白蕊同时也提出了赔偿损害十万元的诉请。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婚姻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是可以提起赔偿诉请的。”白蕊的律师说,汪涛的过错证据确凿,且情节极为恶劣,律师认为,十万元的赔偿损害并不为过。但诉请后来被法院驳回,在调解中,双方以三万元达成协议。

    “四年的青春,一连串的欺骗,三万元的赔偿,男人出轨的代价是不是太小了?”白蕊不明白。

    律师观点

    婚内赔偿实际操作难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担负着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和作用。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夫妻离婚时,一方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时,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该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该规定对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炜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在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发现,大量案件涉及婚外情因素。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占绝大多数,但女方提起离婚病获得赔偿的,屈指可数。 “《婚姻法》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使婚姻稳固,让婚姻双方意识到,在婚内出现过错,是要付出代价的。但实际情况中却常常并不能体现出立法精神,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 ”张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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