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 律师称无法律效力
导语:今日,一名四川来库尔勒市打工的女子与“小三”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滑稽的背后是无效协议的本质,因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属无效协议。在婚姻的法律效力面前,现代女性需要有效地提升法律意识。
事件还原: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终无效
转让老公?与“小三”签荒唐协议
从四川来库尔勒市打工的张丽(化名)竟做了这样的荒唐事,和另一名女子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近日,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向记者讲述了这件荒唐事。
2011年,25岁的张丽和老公吴刚(化名)一起从四川到库尔勒市打工。让她没想到的是,半年后老公竟有了外遇。吴刚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张丽在家操持家务,有时也兼顾干些杂活补贴家用。不久,她发现大自己3岁的老公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后来干脆不回家了,竟连手机号码也换了。张丽四处寻找无果,去年12月,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今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丽从老乡处打听到,吴刚跟一名叫李燕(化名)女子同居了。张丽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吴刚和李燕的住处。原来,李燕也是从四川来的,和吴刚在一个工地上打工,两人日久生情,就混在了一起。
面对找上门的张丽,性格强悍的李燕不仅没有一丝歉疚,还对张丽撒泼。而一旁的吴刚也无半点悔意,这让张丽伤心欲绝。
今年3月,张丽和吴刚、李燕协商无果后,张丽跟李燕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老公转让给李燕。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丽将其丈夫吴刚自愿转让给乙方李燕。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刚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最后还注明:本协议不足之处,由乙方来做修改补充,吴刚还在协议上签了“同意”。
律师称无法律效力
“不久我就发现事情不对了。”张丽说,今年5月底,丈夫回来向她示好,称李燕性格太强悍,两人无法一起生活了,还是老婆好……面对丈夫的忏悔,张丽心软了。
就在此时,李燕又上门纠缠,称他们之间是有协议的,并要求吴刚回到她身边。6月初,张丽来到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助。
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说,张丽和李燕虽然征得吴刚的同意,私自签订了“转让协议”,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该协议也破坏了张丽的家庭和婚姻,属无效协议。
最后在赵海玲的调解下,张丽和李燕解除了这个荒唐的“丈夫转让协议”,最终吴刚和张丽又破镜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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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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