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与愚昧的伪处女时代
消息甫一曝光,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和群众的关注,并纷纷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作为这样的“出格”行为,它究竟证明了什么?它的产生又映射出一些什么样的心态呢?
疑问:公证能否还处女“贞洁”
“她们在背地里议论我,说我作风有问题。我很痛苦!”该女士持着一张由医院出具的处女膜完好的证明,前往昆明盘龙区公证处时对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
由于一直忙于工作,未顾及婚姻,所以一直没有结婚,可单位的一些同事却错误地认为:她这么大的年龄了还没结婚,是因为作风不好。于是该女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便特地去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随后她又拿着这张处女膜完好的证明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处给她做一个相应的公证。
而类似的公证对于该公证处来说简直就是一件新鲜事,因为这样的事情以前是从未有过的,在国内也是鲜见的。这似乎让公证处有些为难了。
该公证处的文树荣主任说,这确实不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公证处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而处女问题,则是一个医学问题,清白问题则是一个道德问题,他们无从公证。
当媒体将这一消息曝出后,昆明一50岁的何姓女子竟然打电话到该报称自己早在5年前就做了这样一个公证,并声称“处女证明我是昆明第一”。这位年过半百的何姓女子还向媒体记者出具了自己的货真价实的证明,而且凑巧的是她也是在这家公证处做的公证。
有记者见到了这份由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出具的“昆盘公字98第95×号公证书”,书上有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所作的医检证明原件,附有医院公章和医生签名。公证内容为:由何某某出具的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介绍单上的印签和医生的签名均属实,时间1998年4月27日。
“虽然公证书没明确地说是处女公证,但我确实是做的那个公证,后来我还拿着公证书给领导和同事看,以示清白。”何女士说。
根源:根深蒂固的“处女情结”
“说到‘做自己的事,让别人去说吧’谈何容易?同事嘛,天天上班抬头不见低头见,每天说三道四的,谁受得了呀?”一网友这样评价说。
据了解,该女子之所以前去做这样一个在别人的眼里有些不可思议的公证,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同在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她感到自己采取这样的公证才能挽回自己的尊严。
作为同事来说,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自己女同事呢?他们持的是什么样的心态呢?他们的做法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呢?该女士有必要在乎别人的说法而去做这样的一个公证吗?
“好事者固然可厌,但做公证的女人也是庸人自扰。清白是你自己的事,干嘛要向别人证明?”某网友如此说道,“结不结婚是自己的事情,别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何必在人背后说三道四的呢?多给别人一些空间,就是多给自己一些空间,一些流言蜚语是不攻自破的,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一是社会风气不好,该女士不结婚,作为同事却去指责她;二是法制还不太健全,为什么不能做处女公证以了却这位女士的心愿呢?”网友们还这样认为。
前段时间,南方某著名媒体曾刊登了某亿万富翁欲征处女为妻的广告,广告一经刊出,立即将人们一直关注的中国男人的“处女情结”又炒热开来。昆明这位女士的做法不但反映出了其同事的无聊和诽谤,而且间接反映出部分男人的“处女情结”仍然梦魇般地裹着女人们的“惴惴不安”的欲挣脱封建性观念桎梏的灵魂。
有人认为,男人的这种不可救药的“处女情结”出自两种心态:一是自私,二是自卑。“我不知道,男人们为什么对于处女(也可以说是对于女人的初夜权)这么迷恋。如果说出于对性和情感的尊重,那么更不应该那么执着地要求自己的妻子一定是处女。你在认识她之前和她在认识你之前,谁都可能有过另一份真挚的情感。而性,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一个男人在与女人发生关系前信誓旦旦地说爱她,而一旦发现她不是处女时马上就用另一种眼光看她,用另一种态度来对待她,这是对自己情感的尊重吗?这是对性的尊重吗?”一位叫周洲的网友发表评论说。
而也有的网友认为该女士的心理上有问题:“我觉得这位女士心理有问题,现在是什么年代了,那些背后议论她的闲人们更是‘病’得不轻。”
建议:将妄语者绳之以法
“在理想的健全社会里,这种事情不应发生。如今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用法律方式来矫正,用人们的思想观念转变来推动。当事人完全可以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损讨回公道。”有人指出。
记者了解到,人们大都支持该女士用法律来合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讨回公道。因为其同事的做法明显地存在着无理诽谤,更何况作为个人隐私,他们也无权干涉,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压力。
“如果经过调查后得知,当事人的作风并不象其同事所议论的那样的话,当事人完全可以以诽谤罪起诉。”贵州某大学一法律教授认为,相反,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在西方,关于诅咒、发誓等可进行公证,而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像道德、情感等不能进行公证。”云南大学法学院刘艺乒教授表示,这位女士作的医检,本身就是一个证明,没有必要再进行公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而人格权中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作为当事人,这位女士可以搜集一些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