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制度
人类性交范围的逐渐缩小,就出现了婚姻制度。婚姻(实质上是男女的性关系)之所以成为一种制度,就是说明了男女的性关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婚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巨大进步。从婚姻缔结的途径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掠夺婚、买卖婚、媒约婚、自由婚等;从性交关系的范围来看,人类的婚姻可分为血缘制、普那鲁亚制、对偶制、专偶制等。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此外还有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
人类自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一夫一妻制似乎就成为普遍的合法的婚姻形态,例如在古希腊、罗马是这么认为的,《圣经·新约》中也是这么规定的。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即使是基督教,除僧侣及教会执事外,并没有明确地禁止一夫多妻。6世纪中叶,爱尔兰王狄阿麦特有两妃两妾,墨罗温王趄的诸王常有数妃,查理曼王拥有两妻多妾,往后厄斯的腓力、普鲁士的腓特烈威廉第二等,都依路德派僧侣的许可而重婚。路德从各方面以极大的宽容申说一夫多妻并不为上帝所禁止,即使像被认为是十分纯正的基督教徒亚伯拉罕,也有两个妻子。古代中国的帝王除“三宫六院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之外,还有众多后宫佳丽,更为欧洲一些君主望尘莫及。古籍记载,所罗门拥有王妃七百、妾三百。
古代的婚姻制度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民间。中国古人颇多纳妾,中式的纳妾在日本曾被视为一种法定制度。在《塔尔玛德法典》中也曾规定“贤者曾予以忠告,男子的妻不应超过四人”,可见当时许多男子的妻还不止四人。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人曾实行一夫多妻,而有些犹太人迄今仍继续这种风习。在阿拉伯人中间,穆罕默德曾规定男子合法的妻子不得超过四人,如果蓄婢为妾,则可量力而行。一夫多妻也曾盛行于吠陀印度人和古代斯拉夫民族之间,在酋长和贵族中尤盛。
这种状况,在古代非洲更为流行。例如乌雅洛极无势力的酋长也有妻10-15人,否则就认为极不相称;穷汉娶妻三四人也并非少见。伯宁王的嫔妃数目有达3000人、4000人的说法。阿善提的法律则限制王妃之数为3333人。
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男权社会中男子统治、压迫、玩弄妇女的社会现象,由此男子可以更多地满足自身的性欲需求和多生育子女的需要。在古代社会中,有些人即使只有一个妻子,这种一夫一妻制也并不一定完善,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一夫一妻制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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