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大麻类化合物化妆品是否为合法产品?
近期,我国海关部门连续查获了数批含大麻成分的精油,涉案精油标称含有大麻二酚(CBD),但鉴定发现还含有四氢大麻酚(THC)成分。无论是CBD还是THC,都属于天然大麻类化合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含大麻成分的化妆品在我国属于违法产品呢?
2018年美国通过《农业法案》(Farm Bill)以及加拿大等国对大麻放宽管控之后,工业大麻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合法化。自此,在诸多产品领域,工业大麻衍生物被重点关注与投入,其中CBD成分也在国际上被广泛应用到了化妆品产品中。
大麻成分收录于化妆品原料目录
在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收录了3种和大麻相关的原料,分别为大麻仁果、大麻籽油和大麻叶提取物(大麻槿属于锦葵科,与大麻在植物分类上不同)。CBD虽然是大麻叶提取物等原料的成分之一,但其近似于单一成分物质,而大麻叶提取物等3种原料属于混合物。严格来说,CBD并不属于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从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成分纯度≥80%时应按该成分的名称进行注册或备案。因此笔者认为,将来CBD可作为一种新化妆品原料,遵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进行注册或备案管理。
我国对大麻管控遵循国际公约
工业大麻是大麻属植物的一种,其THC含量更低。我国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对大麻种植进行严格管制。根据《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将大麻提取物用于化妆品中,也并未纳入上述国际公约的管理范围。
CBD无精神活性,不是我国麻醉药品目录中物质,而THC具有成瘾、致幻等效果,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约束,本文所述海关部门也正是以打击毒品走私犯罪为目的,对含大麻的精油加强了监管力度。
所引发的若干问题讨论
虽然我国没有对国际公约的采纳、转化制定普遍性规则,但是从我国对《公约》的实际履行程度来看,可以表明我国在毒品管制方面的政策倾向,即该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对接在实务角度已经完成了。虽然《目录》中收录了3种大麻类原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收录于《目录》中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其实只能用于甄别化妆品新原料,并不意味着进入《目录》的物质都经过了安全性评估。而且,《目录》中确实存在不少被禁用的化妆品原料;已使用的原料是否安全及是否符合准用要求,则需进一步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里的规定进行判断。此外,《目录》作为一种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不及《公约》及相关国内法的法律位阶,导致含大麻原料化妆品在其他监管体系下或者从更高的行政管理层面而言,具有天然的不正当性。因此,在法规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注意大麻原料在化妆品中的技术安全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不少添加了大麻相关原料的化妆品在销售推广环节的宣传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采用诸如“CBD精华油”“高纯度CBD精粹”等用语;而这些产品在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平台上的产品信息中标示的多为大麻籽油、大麻叶提取物等规范信息。基于在产品成分上的不当宣传行为,笔者认为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容易构成虚假广告而遭受广告费用3至5倍的行政处罚,或者2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多次违法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含大麻成分化妆品面临诸多挑战
在笔者看来,含大麻类化合物化妆品在我国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仍处于未明确的阶段。
化妆品中能否含有THC、最高残留量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使其与管制类药品、乃至毒品的区分界限仍不清楚。从科学研究看,主打CBD成分的化妆品,其安全性及功效作用也仍需一定的数据支持,才能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的化妆品监管体系要求。
因此,生产经营相关化妆品的企业除了密切关注法律规范的更新外,在市场推广环节也应做好自身审查工作,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张旭晟 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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