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1月11日,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开展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青医保局发〔2020〕214号)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和失信行为信息报告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的挂网医药企业:药品、非免疫规划疫苗、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检验试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企业)以及配送企业。
二、申报内容
(一)《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附件1)。
(二)《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附件2)。
三、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信用承诺书
1.医药企业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信用承诺书申报工作。
2.药品及非免疫规划疫苗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223.220.250.135:8081)“药品交易-数据上报-医药企业信用承诺书”进行申报。
3.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223.220.250.135:8081)“耗材交易-数据上报-医药企业信用承诺书”进行申报。
4.同一企业同时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按照主营业务作为药品企业或者耗材企业申报,无需重复申报。
5.新参加我省药品、非免疫规划疫苗、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采购或后期需重新作出承诺的医药企业,按要求在提交投标(挂网)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承诺。
(二)失信行为信息
1.医药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存在属于《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且发生地在青海省的,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信息,医药企业应自我省法院判决或省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主动向我中心提供书面报告。
2.医药企业报告信息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医药企业对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上诉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其报告失信信息。
四、申报逾期处置措施
(一)2021年2月底之前,对未在青海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进行第一次告诫。
(二)2021年3月底之前,对未在青海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进行第二次告诫。
(三)自2021年4月1日起,对还未在青海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不再接受其品种新增挂网的申请。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对仍未在青海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对其已中标挂网的药品要予以撤网或暂停挂网,因不可替代会造成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
联系人:李老师、汪老师
联系电话:0971-6145480
联系地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四楼420室(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千家福家居对面))
附件:1.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医药企业失信行为案例信息采集文书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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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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