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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对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提出10项要求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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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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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落楠) 日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石家庄市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自助售药机药品经营秩序,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规定》明确,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实行报告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设备内环境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等十项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自动售药机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十项要求。譬如,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并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放置地点应当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自动售药机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利用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应当由设置该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在交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电子小票),凭证(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名称(编号、位置)、药品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确保药品可追溯。


  《规定》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机场、车站、院校、商业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场所利用自动售药机从事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和和购销行为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利用自动售药机从事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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