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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药监局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征求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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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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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黑龙江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等6项条件。


  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将被取消(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等4项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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