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工作指南来了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指导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
一、 自查方式
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自查工作,或外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查工作,也可以委托与食品质量检查、质量认证、质量检验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企业自行开展自查工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自查组织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任自查机构负责人,指定自查人员并强化培训考核,定期对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二、 自查内容
自查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情况、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与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及对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 自查频次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风险等级和企业自身生产特点确定自查频次,每家企业每年至少保证完成两次自查,每半年一次。
四、 自查结果运用
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整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但不得超过1个月。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核查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活动。
自查通知中附带了《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单》《肉制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问题报告核查表》,便于企业实际开展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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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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