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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查处首例互联网违规销售药品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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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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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某网络平台进行网络巡查时发现,达康药品超市第25分店在该平台以买二赠一的形式销售标示注册商标为舒尔佳、规格为60mg*24粒/盒的减肥药品奥利司他胶囊。


  该药为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为此,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在某网络平台违规销售药品的网页进行截图保存并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收到此线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昌吉市达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对在某网络平台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据了解,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严厉打击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安排部署,今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4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网络涉药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全链条、全方位”重点整治,重点查处八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过网络销售假药、劣药。二是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三是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四是通过网络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五是通过网络违规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六是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七是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不到位。八是不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提供药品网络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继续采取“线上”收集线索和“线下”调查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对网上监测的线索和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挖细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肃调查处理,力求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刘欢 马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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