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部署《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贯工作
(记者陆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就学习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部署。通知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考核,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开创新时代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化妆品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立法助推改革,以法治推进化妆品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将在加强化妆品监管、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条例》坚持风险治理、全程治理、责任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按照化妆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改进产品、原料的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创新设立了注册人备案人、产品安全评估、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功效宣称管理等多项制度,设计完善了信用惩戒、责任约谈、信息公开等机制,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生产经营、上市后监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全面规定。通知强调,药监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准确把握监管理念及监管制度的创新和调整,结合监管事权和行政区域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提出完善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方案,确保化妆品监管工作符合《条例》的最新要求。
《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标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安全评估等制度体系,规定了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补充检验方法等一系列监管措施,为全面提升化妆品监管能力和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通知强调,要以《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化妆品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化妆品审评员和检查员队伍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人员、经费、设备保障,确保《条例》实施之际,监管能力能够跟得上、落得实、有保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当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制修订《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各地药监部门要大力配合上述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积极研究提出建议;对现行的与化妆品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根据《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监管实际,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通知》还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握重点内容,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分级分类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和企业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帮助企业更新理念、积极适应《条例》的监管要求;要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专家等社会各方的力量,采用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的新制度、新举措、新规定、新要求,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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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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