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记者落楠) 6月3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许可工作、认真做好依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等,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五种情形,以及关于商业规模批次产品上市放行管理、持有人对受托方相关变更情况的管理等监管事宜。
根据通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一)药品批准上市前,相应生产车间或生产线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或者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但药品监管部门经风险评估后认为仍需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二)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的;(三)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前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已批准上市药品对应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四)受托方接受持有人委托生产已上市药品的生产车间和生产线,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五)需要依申请开展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其他情形。
对于通过上市前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药品,持有人可以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进行上市放行审核,符合上市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持有人应制定拟放行批次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重点加强销售渠道管控和流向追溯、不良反应重点监测、药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置、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等措施,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持有人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按照双方签署的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通报给持有人。持有人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会同受托方进行评估、验证、研究,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委托双方还应按照要求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关于中药饮片新增品种的管理工作,通知要求,涉及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的,应向上海市药监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不涉及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变更的,应将新增品种情况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报告。
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委托检验和外租仓库,确需委托或租赁的,必须符合药品GMP等方面要求。涉及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履行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委托检验情况及外租仓库管理情况纳入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延伸检查。
通知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配套制度文件体系持续修订完善,该通知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布的配套制度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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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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