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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蜀黍”将常驻医院 要求院长介入处理纠纷 医生可“一键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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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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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晓冬) 6月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自此,北京市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将成为“标配”,公安机关与医院将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等,并且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有“医闹”苗头的纠纷,要求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地方,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2019年12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今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


  今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表示,北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年1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


  2月12日,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


  3月18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关口前移,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医警联动,建立安全检查、风险防范等制度,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规定》起草过程中,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3月30日~4月30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五方共担医务人员安全职责


  记者了解到,《规定》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全文共三十一条。


  《规定》明确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医院等五个方面应承担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包括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职责,一是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二是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医院则承担六个方面职责:一是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二是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三是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四是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五是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六是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从机制到设施全方位保护医务人员


  《规定》强调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机制建设。


  一是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二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三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规定》的亮点“设立警务室”,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二是明确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三是明确警务室职责,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对于医务人员保护,既有“软件”方面,也有“硬件”方面。


  “软件”方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硬件”方面,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规定》还特别强调,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进行预防处置。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规定》还明确了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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