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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涉及10家经营企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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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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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新疆24家经营企业。2020年3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其中10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乌鸡(购进日期:2019-08-22),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检出值为461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检出值为167.7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商业步行街地下厅的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贺明发水产商行购进的乌鸡(购进日期:2019-08-22),共90kg(10件),进货价格为170元/件,销售价格为368元/件,货值3680元。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乌鸡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二、喀什市吕香芹土鸡专卖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3日,在喀什市吕香芹土鸡专卖店抽检了两批次乌鸡,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的乌鸡,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出值为71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项目检出值为602.5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100μg/kg。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的乌鸡,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检出值为271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100μg/kg;磺胺类(总量)项目检出值为262.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9年9月2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里收到喀什市吕香芹土鸡专卖店销售不合格乌鸡的两件次核查处置任务,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店所在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班超路大刚农贸市场东区11号商铺)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工作。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店所在农贸市场(大刚农贸市场)已拆除,喀什市吕香芹土鸡专卖店也已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该店原法人已去往外省无法取得联系配合调查。


(三)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三、喀什市小敏蔬菜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小敏蔬菜店抽检了两批次鸡蛋,经检验,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检出值为0.95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不得检出;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检出值为0.7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市场7号摊位的喀什市小敏蔬菜店,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和8月22日从喀什市解放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楼下的商铺购进了鸡蛋,购进日期为8月20日的鸡蛋,共9kg,购进价格为11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购进日期为8月22日的鸡蛋,共14kg,购进价格为11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因案件性质相同,办案单位对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并案处理,此案货值299元,获取违法所得46元,截止检查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喀什市小敏蔬菜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喀什市小敏蔬菜店在得知销售的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四、喀什市张明英鱼店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3日,在喀什市张明英鱼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黑鱼(购进日期:2019-08-23),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规定,检出值为7.82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云木拉克夏海尔路(万吉商贸城)摊位鱼铺3号的喀什市张明英鱼店销售的黑鱼(购进日期:2019-08-22)共计6kg,购进地点为喀什市弘达海鲜店,进货价格为35元/kg,销售价格为40元/kg,货值金额为210元,该批次产品已无库存。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喀什市张明英鱼店在购进该批次黑鱼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五、喀什市玉霞蔬菜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玉霞蔬菜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19-08-20),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0.2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健康路106号12号摊位的喀什市玉霞蔬菜店销售的由喀什市农博城购进的鸡蛋(购进日期:2019-08-20)共计22kg,进货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3元/kg,货值金额为286元,获取违法所得22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喀什市玉霞蔬菜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喀什市玉霞蔬菜店在得知销售的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积极配合市场快速检测工作,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六、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经营的白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2日,在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2019-08-22),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0.71mg/kg,标准值为≤0.5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市场内16-18号摊位的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销售的由喀什市曙光农博城购进的白豇豆(购进日期:2019-8-22)共计10kg,进货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8元/kg,货值金额为60元,获取违法所得20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在得知该批次白豇豆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积极配合市场快速检测工作,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


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连美超市经营的红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0日,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连美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红虾(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6),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4.6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城镇青年街东二巷和顺家园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连美超市销售的红虾(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8-16),购进地点为伊宁市代川南水产品店,实际购进日期为2018年7月7日,共购进5件(22.5kg),进货价格为230元/件,约合51.12元/kg,销售价格为58元/kg,货值金额为1150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连美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红虾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库单和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八、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9),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441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431.6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路65号的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9)共计18kg。该批次乌鸡由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联营商新疆青湖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10日,分别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海鸿国际物流港冷库内的新疆开元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贺明发水产商行采购,共采购鸡肉类冷冻产品共1000kg,产品类别有鸡排腿、鸡小腿、土鸡、鸭翅根、鸭排腿、鸡翅中和乌鸡,新疆青湖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后,要求供货商新疆开元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一并办理该批鸡肉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手续,并于2019年8月10日,将18kg乌鸡运送至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该批次乌鸡,进货价格为19.45元/kg,销售价格为42.8元/kg,货值金额为350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乌鸡已销售9.356kg,用于制作员工餐5.76kg,报损处理2.87kg。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在得知该批次乌鸡为不合格产品后,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检测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九、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3),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765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220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559.7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286号新华书店综合营业楼一至三层的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销售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3)共计50kg。该批次乌鸡由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联营商乌鲁木齐海生源水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水产经销部采购,共采购乌鸡10件(100kg),其中五件(50kg)配送至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进货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49.8元/kg,货值金额为900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在得知该批次乌鸡为不合格产品后,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库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十、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20日,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7-20),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1679.3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查鲁盖东街73号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销售的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7-20)共计1件(10kg),该批次乌鸡于2019年8月7日,从乌鲁木齐宏路水产经销部购进,进货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170元。截止检查当日,该批次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在得知该批次乌鸡为不合格产品后,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库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和进货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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