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被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6日,微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抽取的“羊肾”(抽样单编号PP19370000410333354)不合格,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01月19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指定微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核查处置工作。2020年01月19日,微山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向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台账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2019年10月30日从滕州市古村市场购买的活羊,宰杀后获取羊肾共2kg。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剩余。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微市监食罚〔2020〕22-2-1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目前,微山县洪志淦羊肉店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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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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