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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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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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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开展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通知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要求、申报截止日期和联系方式,鼓励开展药品(包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申报,同时,统筹区域布局,重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集中度较高的地区申报重点实验室。


  根据通知,依托单位须具备所申请相关领域的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和科研管理部;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实验场所;拥有开展研究所需的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能够提供较好的条件保障;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按照药品领域、医疗器械领域、化妆品领域和其他领域四个申报领域进行申报,应当突出优势和特色,将实验室建设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技创新型、示范型、标杆型的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各省级药监局对申请材料要严格把关,逐项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报送。


  2020年1月6日,国家药监局修订《管理办法》,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与评审、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管理工作,并对申请方式、申请材料要求、评审流程、重点实验室标识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2019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首批45个重点实验室名单,涉及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北京、河北、辽宁、上海等15个省(市)级药监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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