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对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公告,就《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用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确定、发布、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间或一定区域内供应不足或不稳定的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是指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者不可完全替代,供应来源少,存在供给短缺风险,重点关注基本药物和急(抢)救、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及特殊人群等用药。国家组织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调整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应当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审慎、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经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审核后,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健委)发布。
国家卫健委明确承担短缺药品监测的部门,综合分析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监测信息和部门联通共享信息。原则上,以同期纳入三个及以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形成国家短缺药品基础清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调出:一是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基本满足临床需求的;二是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新品种所替代的。
此外,我国将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药品的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价格常态化监管,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康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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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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