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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商行多宗违法狂揽44张罚单 共遭罚902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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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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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陕西银保监局陆续披露了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秦农农商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据统计,陕西秦农农商行两日共计收到44篇罚单,陕西秦农农商行及11支行累计遭罚款902万,12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陕西秦农农商行下辖15家一级支行,此次被罚便涉及了11家。

  1月16日,陕西秦农农商行收到陕西银保监局下发的36张罚单(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9-64、66-75号),陕西秦农农商行及未央支行、碑林支行、胜利街支行、雁塔支行、阎良支行、高新支行、新市支行、经开支行、莲湖支行、临潼支行、浐灞支行共11支行累计遭罚款727万,8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9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经资格核准实际履行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且未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监事会报告,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八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1、42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张朝辉对上述行为负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3、44、45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碑林支行贷款资金被挪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沈晓东、田雨英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6、4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胜利街支行、未央支行逆程序授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与三十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8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贷前调查不审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49、5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未央支行违规由借款人承担抵押评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分别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八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阎良支行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质的政府机构发放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2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违规向固定资产项目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3、54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严格落实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李战军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对陕西秦农农商行高新支行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的行为负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违规发放异地房地产贷款未向监管部门报备,未按要求关注固定资产贷款“四证”情况及未按贷款用途进行受托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6、5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高新支行保证人违法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导致保证合同无效,银行未在征信系统中如实反映贷款担保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王文辉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58、59、6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新市支行未严格履行内部审批与发放程序,违规向内部人发放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张勇强、郝保全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61、62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以贷收息、掩盖不良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李佳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陕西银保监局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63、64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经开支行、莲湖支行采取挂息转据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66、6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临潼支行重组贷款未纳入不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68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部分理财收益未及时入账并用于投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二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69、7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高新支行、浐灞支行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处以三十五万元与二十五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71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同业业务穿透式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少计资本、未提拨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72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同业交易对手名单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73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八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74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向监管部门报送材料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75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虚增小微企业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

  此前,1月15日,陕西秦农农商行已收到陕西银保监局下发的8张罚单(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5-21号、38号),陕西秦农农商行及临潼支行、雁塔支行、未央支行三支行已累计遭罚款175万,4名相关责任人遭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5、16、1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临潼支行贷款审查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毛爱国对上述行为负经办责任,王巧梅对上述行为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18、19、20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雁塔支行授信管理不尽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高敏、张哲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二人被陕西银保监局分别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董事长长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相关人员代为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显示,陕西秦农农商行未央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陕西银保监局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官网介绍,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8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原西安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87.5亿元,下辖15个一级支行、1个直属支行、1个营业部,营业网点473个,从业人员6200余名,营业网点数量居地区金融机构首位。

  2018年,陕西秦农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54.75亿元,同比增加11.07亿元,增长25.34%,但净利润为9.7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9.63亿元,下降49.79%。

  

  

  截至2018年末,陕西秦农农商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分别为: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60亿股,持股比例8.68%;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16亿股,持股比例8.18%;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0亿股,持股比例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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