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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拓所执业黑芝麻时存多项问题 被出具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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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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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31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马重飞、蓝元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西证监局对永拓所执业的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

  2018年度,黑芝麻与关联方广西南方农业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农业)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永拓所在审计过程中抽查了黑芝麻与南方农业的部分大额资金往来凭证,但未就其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识别,导致未能发现黑芝麻与南方农业之间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出具的《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京永专字〔2019〕第310151号)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未对黑芝麻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尾号2202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在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下,审定的黑芝麻子公司上海若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客户上海宽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商(浙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实施函证程序确认的金额不一致。上述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审计底稿记录错漏

  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执行人员、复核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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