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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三内幕交易当事人被处罚 没收所得罚款8万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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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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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12月31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陈良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该公司为新五丰的控股股东)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安排人员与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将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持有的新五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组工作(扩大)会议,杨某生等人参加了会议,张某泉等人列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丰重组事宜,确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丰、天心种业、招商证券和启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新五丰拟收购天心种业的事项,初步确定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间等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开始停牌。

  综上,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良凤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何某林与陈良凤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是党校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12次电话联系。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

  (二)“陈良凤”账户交易情况

  “陈良凤”账户于2010年2月11日开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7年7月6日至7日,该账户合计买入“新五丰”74,500股,买入金额481,270.00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外,“陈良凤”账户将持有的74,500股“新五丰”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71,757元,实际亏损110,328.3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陈良凤”账户买入“新五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良凤家庭资金11万元及其向朋友的借款37万元。

  (四)陈良凤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陈良凤”账户买入“新五丰”股票时间、资金变动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其丈夫何某林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联系吻合。“陈良凤”账户自开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丰”股票,存在突击转入资金的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良凤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良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良凤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明,方新湖、刘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方新湖、刘静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方新湖、刘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存在联络

  方新湖与刘静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50次电话联系。

  (二)“刘静”账户交易情况

  “刘静”账户于2016年8月25日开立,由刘静负责操作,该账户交易“新五丰”由方新湖、刘静二人共同商议决策。2017年7月6日,“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15,400股,买入金额99,638元。11月3日,“刘静”账户卖出“新五丰”15,400股,成交金额101,026元,实际获利953.7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方新湖和刘静的家庭共有财产。

  (四)“刘静”账户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刘静”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新五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刘静”账户自开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丰”且仅交易该股票,存在突击转入资金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方新湖、刘静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新湖、刘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 没收方新湖和刘静违法所得953.7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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