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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维公司月内4遭监管措施 天津招揽客户存不实宣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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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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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36号)显示,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进行不实宣传。二是通过百度贴吧进行业务推广时未留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应高度重视,系统梳理完善业务推广流程,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容维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容维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注册资本1.28亿人民币,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2.23%。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刘思山为负责人。

  2019年12月12日,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3日,容维公司因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收益行为,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9年12月24日,容维公司陕西分公司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以及员工对服务能力及过往业绩向客户进行虚假、不实营销宣传并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的行为,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容维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进行不实宣传。二是通过百度贴吧进行业务推广时未留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系统梳理完善业务推广流程,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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